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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2-08 关注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依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贵州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根据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31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认定条件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六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入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六)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七)企业拥有1件以上自主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级工法。或拥有5件以上软件著作权。

  (八)企业2年内(指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申报截止日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2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母公司或子公司已是省企业技术中J心的,其子公司或母公司不得再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除所从事业务领域不同、技术创新资源不共享之外,省企业技术中心不设分中心。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当年申报要求通过“贵州省技术创新体系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注册后进行网上申报,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审查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直接申报,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

  1、《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见附件一)

  2、《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 (见附件二)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评,依据初评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依据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认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确认的省企业技术中l心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公布。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企业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省企业技术中心每3年进行1次运行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企业技术中心在《贵州省技术创新体系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直接填报。

  (二)参加评价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按通知要求在《贵州省技术创新体系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提交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

  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四)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企业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会议或实地核查等。

  (四)第三方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5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五)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J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原则上9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每年1月和7月进行两次快报,应按时在“贵州省技术创新体系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上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运行快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管理:

  (一)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停产破产、工商注销。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 (二)项情况的,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管理。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七)项情况的,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每年对企业更名、调整与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更名、调整与撤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J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工作将通过“贵州省技术创新体系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网上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贵州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黔经信技质[201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