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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3-07-24 关注 
  深圳市农业高新技术项目资助是深圳市政府为促进深圳市农业土地合理开发、农业产业科学发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而设立的一项资助项目计划。该项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实施补贴,最高可获得150万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4

深财规〔201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8日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农业土地合理开发、农业产业科学发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深圳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农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证“菜篮子”质量安全的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建立项目库、储备专项资金资助备选项目并制定项目库管理办法;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示等;

  (五)联合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六)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并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牵头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审核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牵头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并组织对项目及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实施并落实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实施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本市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其中涉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项目所涉土地为我市基本农田的除外);

  (三)项目由企业(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其中自筹资金占60%以上;

  (四)企业(单位)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纪录,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拖欠财政资金,未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

  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的项目,主要资助范围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支持我市区域内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二)“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主要鼓励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市内外的已备案生产基地在深销售产品;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主要促进我市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及产业化;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主要奖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基本农田项目:主要用于我市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远洋渔业项目:主要资助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购建远洋渔船或渔船更新改造、捕捞回运产品;

  (七)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且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农业项目。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申报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五)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 除基本农田项目采用财政全额投资方式外,专项资金对其他资助项目均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事后资助方式,包括补贴、奖励、贴息3种方式。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取补贴方式。主要对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相关项目实施资助,标准为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种植业:主要指农作物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二)畜牧业:主要指畜禽养殖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养殖、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三)水产业:主要指养殖生产设施建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四)加工业:农产品初级加工、储藏保鲜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十五条 “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奖励或补贴方式。

  (一)主要农产品供深奖励或补贴:

  具体标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补贴:

  1.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项目。

  主要对我市农业生产企业推进无公害生产、标准化生产、生态养殖、种养业防疫、农产品标识建设等项目实施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

  主要补贴我市农产品配送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农业高新技术项目采取补贴方式。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肥药、饲料、兽药、农产品深加工及现代物流、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项目。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以奖励和贴息为主:

  (一)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二)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对该农业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给予贴息。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最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一个建设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对每个龙头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

  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享受省贷款贴息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本条第(四)项有关银行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项目,主要保障我市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采用财政全额投资方式,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九条 远洋渔业项目采取补贴及奖励方式,具体标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二十条 每年上半年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申报时限、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等。

  第二十一条 市属农业企事业单位向市农业主管部门申报;非市属农业企业向注册所在的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后,由企业报送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计,并按项目库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审核,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的同时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计划,并与部门预算同步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将年度支出结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农业主管部门,由市农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支出结构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及审理,并制订具体的项目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执行计划并函复市农业主管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将拟资助项目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公示有异议的,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和资金使用计划通知相关单位备齐有关资金拨付资料,并统一组织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第二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须待绩效评价结果或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确认之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鉴证确认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再予以资助。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并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深圳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委托单位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当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依程序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各项目的具体操作规程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办法颁布后半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注:与财政年度日期一致)。以往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