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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表于:2020-02-06 关注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物资生产及疫情应对的相关企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举措

(一)扩大企业信贷供给。认真落实政银担、税融通、续贷过桥、中小企业信用贷等金融政策,进一步降低续贷过桥费率水平,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应贷尽贷、应降尽降、应担尽担、应快尽快。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将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下浮10%以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金融便捷服务。推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对疫情专项支持政策的落实。鼓励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利用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网上平台,开展精准对接。开辟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企业跨境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强化理赔服务保障,做到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力度。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积极争取将我市企业申报列入国家、省相关名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鼓励贷款银行展期,优先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担保费率降至0.5%(期限一年),同级财政可给予补贴。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鼓励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的各家信用服务机构降低评级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强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6个月租金;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该经营用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全年缴纳数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对中小微企业用气、用水,由财政分别按照0.05/立方米、0.3/立方米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七)减免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宾馆、交通运输、旅游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补助。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八)加大技改投资奖补。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术改造,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在原市级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九)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由财政返还其上年度市级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放宽企业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期限,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在20202月至4月期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在疫情解除后60日以内补办参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十一)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人数,按200/人·天的标准给予定点企业奖补,省级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财政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企业复工。积极帮助企业筹集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组织安排车辆,接送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确保人员有序、安全复工,所需租车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及时精准落实国家、省级涉企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把握国家、省级出台的各类涉企扶持政策,主动帮助、指导企业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争取工作,并加快政策资金的落实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本市涉企扶持政策资金兑付。2019年度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于20204月底前兑付完毕;对2020年度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符合兑现条件的即时兑现,兑现周期较长的政策,可按进度兑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十五)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开工复工。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和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开展容缺受理、在线审批、并联审批,通过网上办、邮递办,尽快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全市亿元以上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落实相关生产要素,积极组织开工复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招引落地。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持续提升营商环境,贴心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大力促进项目招引。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话等渠道,持续跟进洽谈,促进尽快签约。建立项目快速落地机制,力争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做好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对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积极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相关方面要及时纳入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实施正向激励。强化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对涉疫情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劳动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赔偿、定金等问题,组织集中解答。对涉疫情防控的电话、网络咨询,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解答。对确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本意见相关条款未明确政策执行时限的,暂定执行至2020630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2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