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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二、设定依据
1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企 [2014]36号 );
2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 贵州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黔财企 [2014]171号 )。
三、申请条件
1 、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 、遵守外经贸、财务、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4 、在我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国 ( 地区 ) 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5 、具备开展涉外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资质。
6 、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办理材料
1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合同;
3 、发票、银行付款单据、入账凭证等财务资料;
4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等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流程
根据每年度正式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予以执行。
六、办理时间
根据每年度正式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予以执行。
对外受理业务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七、办理地点
网络申报( http://www.smeimdf.org.cn/ )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8555668
九、资金拨付
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向项目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下达资金;省属项目资金拨付由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到企业、单位。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单位。